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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点
刑事案例|新规解读【刑(十一)修正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修改——没“出事儿”也可能“有事儿”
作者:杨奕昂          时间: 2021.03.02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将在2021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次的《刑法修正案》,共有48条规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对于生产作业、建筑施工领域,有了重大修改——

 

      1. 生产作业、建筑施工领域改了什么?

      (1)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款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

      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这里,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即根据社会经验和行业惯例等推定对隐患应当知情的,都可能成立本罪。

      (2)新增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使得“没出事儿”也可能变得“有事儿”: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次修正案通过增加上述条款,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范围。即使尚未发生重大事故,只要产生了可能导致重大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就可能构成本罪。通俗易懂地讲,即使最终“没出事儿”,只要产生了危险,就可能“有事儿”,构成犯罪。

      (3)增加了三种危险行为:

      ①破坏生产安全系统

      包括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等。

      ②罔顾整改命令拒不整改

      ③未经批准擅自生产

      需要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生产作业,主要为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生产作业活动。

      2.我们的建议

      在近年来地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主、管理人员等触犯本罪的,司法机关一般会从宽处理,部分情节轻微地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一定概率以不起诉的结果结案。移送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有一部分案件在律师、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缓刑的判决结果,整体而言相对乐观。

      但是,这并不说明企业可轻视此类经营风险。恰恰需要引起注意,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类罪名的修改扩大了处罚范围,也代表有关部门对于安全生产责任的更加重视。站在社会管理的高度看待安全生产问题,事后的问责、追责固然需要加强,同时加强对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监管力度更是全面加强社会安全生产建设的应有之义。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相关企业务必提高重视,结合自身企业的特点对生产活动进行制度化、严格化的调整和约束。合理运用、发挥规章制度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切实排除生产、作业中存在的问题,寻找到企业效益与安全生产之间的良好平衡状态。只有细水长流、一步一个脚印地健康经营,最终才能促进企业的长久进步发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原文:

https://flk.npc.gov.cn/detail.html?ZmY4MDgwODE3NTJiN2Q0MzAxNzZhOGExNzdlOTM1OGI%3D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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