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溪
时间: 2019.11.16
【前言】
近年来,因农村集体资产分配、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分红问题所产生的纠纷在各地时有发生,尤其在进行集体收益分配时,矛盾尤为突出。这种情况下,该如何维权?不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吃了闭门羹,以为维权不能而不了了之,这种情况下其实可以另辟蹊径,下面律师就来给你支支招。
你是否遇到过类似情况:
我和他们从小一起生活在同一个村子,去年我出嫁到外村,为什么他们能有土地征收款我却没有……股份制改革之前,我因入赘将户口迁入女方村集体,并随其一起生活,已经成为该集体的一份子,为什么我和我的子女都不能享受村集体收益,股份制改革后也享受不了股份合作股东红利……
一般情况下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想到的是向法院起诉,但关于集体收益分配的案件,起诉后法院会不会直接受理,却存在两种情况:
法院观点一:
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就资格认定,收益分配等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法院观点二:
集体收益分配而产生的纠纷,实质为村民认为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应予以受理。
法院对于是否受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资格确认案件没有统一标准,部分法院认为不应受理,也有法院认为可以受理。
现刘溪律师以实际经办的有关案件来告诉大家,当遇到此类权益被侵害时,可不可以维权、应该怎样维权?
接到案件后,我便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了大量类似判例,就深圳市法院的案例来说,法院大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如下: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04号
(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627号
(2016)粤0306民初4002号
(2016)粤03民终17917号
(2017)粤民申8014号
(2016)粤民再282号
......
继续搜索、挖掘,终于找到了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例:
(2014)深宝法立民裁字第63号
(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532号
(2015)粤高法立民提字第14号
......
因各地法院对于处理该类案件的方式不一,但既然有机会便可以试一试,即便不受理,在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裁定书后,该裁定书还可作为后面顺利维权的辅助材料(当然你也可以直接跳过向法院起诉的程序)。
如果起诉后,你收到了类似以下的裁定不要惊讶,先忍住悲伤。
不要放弃,前方仍有希望!
诉诸法院的路堵死了,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维权?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申请行政处理!有何法律依据,往下看:
此外,人民政府组织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地方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强调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自治的引导和监督,畅通政府调解和司法解决途径等等,都可以作为向基层政府申请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
当然,如果申请行政处理后,对基层政府作出的决定不满意,你还可向其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最后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从alpha数据库中统计的全国确认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的案例来看,法院对处理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案件有不同意见,在alpha系统中输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选择“行政案件”如下,可以得出的结论是:被法院驳回的占59.8%,被支持或部分支持的占27.5%。
另外再举个栗子,这是本所律师在惠州的成功案例,不仅乡镇政府对村民的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作出了认定,而且街道办和法院都维持了该处理决定,且该案当事人已经经过民事维权拿到了分红款。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