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能力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完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是我国当前财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今年《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借此契机,2019年8月3日,由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财税法研究中心、上海市律师协会税法业务研究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和部分省市律协财税法专委会(4+X)联合举办的第二届北上广深(4+X)税务律师论坛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开展,本次论坛邀请了北上广深及各地资深税务律师、实务专家与会指导,共同围绕《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及相关税务议题进行研讨,为国家税收征管法制的改革与完善建言献策。
瀛尊所财税法律专家、高级合伙人杨声律师作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的代表应邀出席了本次讨论暨专家讨论会,并与参会的各地税务律师分享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意见——偷税认定应考虑主观故意”为主题的专业研讨。
杨声律师专题分享中
杨声律师指出:根据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行为的规定,单是从该条文表述上看,并未明确偷税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这就给行政执法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给予了行政执法者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宁可错杀,不可放过”的情况发生。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没有明确偷税应以主观故意为要件,但是,通过近年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税务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看出,国税总局及各地税务部门在对待认定偷税是否需要考虑主观故意的理解上,均越来越倾向于需考虑偷税的主观故意。
从法律到规范性文件,杨声律师又举例涉税实务案例,深入分析研讨了考虑主观故意对认定偷税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为了统一执法尺度,使之有法可依,杨声律师认为对偷税的认定需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并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予以明确规定。
会议研讨中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于1992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税收环境巨大的变化,特别是2018年国地税机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并实施,2019年并库版“金税三期”系统在全国正式上线,上述改革措施对税务机关、纳税人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我国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也亟需顺应时代变化,使之具备新时代特征,更好地指导税务征管实践。
税务律师论坛暨研讨会现场
尊敬的客户:
近期多次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瀛尊律师进行诈骗活动。在此,我所对该等诈骗行为作出强烈谴责。我们将彻查并对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